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9號
原 告 林美伶
林文銓
林政雄
林好樣
林奕君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前五人共同
複代理人 郭子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謝密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金華之繼承系統表與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略)。
二、被繼承人林木森之繼承系統表與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略)。
三、被繼承人林思聰之繼承人林黃碧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