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抗字,105年度,35號
TPDV,105,家親聲抗,35,2017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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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5號
抗 告 人 廖游鴻
上列抗告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本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主張:抗告人祖父姓「游」,且抗告人大伯、三 伯都經法院改判姓「游」,為認祖歸宗,爰聲請准將抗告人 之姓氏變更為祖父姓「游」,原審遽以駁回,尚有未洽,為 此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情,固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 、本院97年度家聲字第176 號民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台北 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98年8月17日函、本院民事庭通知書、 民事起訴狀、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廖春長之除戶謄本、臺北縣新店市 戶政事務所99年4月26日函、戶籍登記簿、本院103年度親字 第24號民事判決與確定證明書、除戶戶籍簿冊浮簽記事資料 新增專用頁、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104年3月18日函、新北 市新店戶政事務所104年1月12日函、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 104年2月10日函、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101年9月10日函 、本院100年度親字第10號家事判決為證,復據抗告人到庭 陳稱:「(問:你父親身分證上的父親欄位記載誰?)是空 白的。」等語明確(參106年5月24日筆錄),可知抗告人父 親廖春長之父親究為何人,尚未經過法律程序確認之,且抗 告人之父、母親分別姓「廖」與「鍾」,此有抗告人之戶籍 謄本與抗告人父親廖春長之除戶謄本附卷可稽,故抗告人聲 請改姓祖父姓氏「游」,自與首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原 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 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郭淑貞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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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