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更一字,98年度,8號
TPDV,98,消債更更一,8,2009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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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1號
           通訊地址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對於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 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暨其他必要之保全處 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款 固有明文。惟上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之立法 目的,應係基於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使債務人有重建 更生之機會,以債權人為對象,停止其對債務人財產聲請強 制執行所為之保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參 照)。是法院就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應依債務人之財產 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 分實施就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 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 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 全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為維持債權 人間之公平受償,及確保將來債務清理程序之公平性,爰聲 請保全處分停止債權人對伊之財產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財產聲請為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惟債權 人係就聲請人於華西街擔仔麵有限公司之薪資強制執行,此 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執行命令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意應係 針對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保全處分,合先敘明。依 聲請人提供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可知,聲請人之主要收 入來源為其任職於華西街擔仔麵有限公司之薪資,然以聲請 人自陳其積欠債務達新臺幣(下同)4,029,453元,及其月 薪約為50,000元等情,則各債權人就上開薪資可得受償之金 額甚微。況如其他債權人認有執行實益,亦得具狀就執行程 序參與分配,但亦僅能就上開薪資債權3分之1範圍內比例受 償,故限制債權人行使債權,對於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 無助益。是縱使債權人對聲請人在第三人之薪資債權聲請強



制執行,亦不致造成任何阻礙聲請人更生之機會。從而,聲 請人聲請對其薪資債權停止強制執行之保全處分,於法即有 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附具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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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西街擔仔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