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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700號
TPDV,98,審重訴,700,2009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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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700號
原   告 寶欣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08,16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79,3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78,809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針對被告聲明異議狀提出準備書
  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另應提出被告甲○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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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欣纖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