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700號
原 告 寶欣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08,16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79,3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78,809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針對被告聲明異議狀提出準備書
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另應提出被告甲○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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