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4416號
TPDV,98,審訴,4416,2009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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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416號
  原   告 北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萬元,扣除先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9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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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