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4194號
TPDV,98,審訴,4194,2009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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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194號
原   告 德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0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8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查詢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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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