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3561號
TPDV,98,審訴,3561,2009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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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35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友訊聯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叁仟伍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被告華友訊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友公司)邀 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6月9日、 94年12月2日及95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3筆,金額各為新台 幣(下同)㈠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98年6月9日止,利 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計算。㈡150 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99年12月2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之 定儲指數利率機動計算。㈢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00年 6月14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機動計算;嗣 被告於98年3月16日與原告簽訂貸款條件變更契約書,約定 上開借款之利息計算,依變更契約書約定之方式計算。上開 借款,並均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者,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收利息外,另應自逾期之日 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 者,其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 告華友公司嗣後未依約清償,依兩造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 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213,535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丙○○乙○○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



約定書、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表、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機動利 率歷史利率表、貸款條件變更契約書等為證,核屬相符。又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 定,應視同自認,是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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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友訊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