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8年度,987號
TPDV,98,審補,987,200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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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98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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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