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聲字,98年度,777號
TPDV,98,審聲,777,200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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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游晴惠律師
      吳姝叡律師
      李奕璇律師
相 對 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八○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臺幣肆佰萬元或相同面額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 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1138 號假扣 押裁定,曾提供面額計新臺幣4,000,000 元之上海商業儲蓄銀 行世貿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54 0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本院另以97年度審聲字第906 號 裁定准予變更提存物,現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804 號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茲以現提存之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 存物等語。
經查:上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提存案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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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