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七二一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志
右原告與被告國順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貳拾捌元,折合銀元壹萬玖仟捌佰柒
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佰玖拾柒元,扣除聲請
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
數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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