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六七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康年
訴訟代理人 張重政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佰壹拾肆元。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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