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聲字,98年度,1862號
TPDV,98,審司聲,1862,200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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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1862號
聲 請 人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H○○
相 對 人 F○○
      乙b○
      L○○
      丁○○
      丙n○
      乙G○
      未○○
      甲P○
      丙○○○
      甲s○
      丙丙○
      己○○
      壬○○
            號
      甲l○
      子○○
      乙寅○
      丙寅
            樓
      乙R○
      游振泰原名游振一
      甲w○
      丙e○
            樓
      乙w○
      天○○
      甲f○
      W○
            之8
      甲L○
            之8
      乙己○
      地○○
      乙宙○
      乙k○
      b○○
      乙辛○○
      乙子○
      乙C○
      甲V○
            號7樓
      甲U○
      甲A○
      乙n○
      V○○
      乙W○
      乙N○
            1
      甲丙○
      甲J○
      乙S○
            7樓
      乙v○
      y○○
            之1
      丙l○
      丙g○
      丙Z○
            樓
      甲x○
      辛○○
      甲d○
      甲e○
      丙V○
      v○○
      甲宇○
      G○○
      甲寅○
      丙丁○
      甲R○
      甲u○
            樓
      丙M○
            2樓
      乙Y○
            6
      甲p○
            樓
      乙未○
            3樓
      甲壬○
            號7樓
      甲宙○
       玄○○
      丙U○
            號2樓
      乙e○
      甲乙○
      甲F○
      丙i○
      乙癸○
      乙j○
            之1
      庚○○
      乙辰○
      乙地○
            樓
      丙I○
      甲戊○
      丙丑○
      丙酉○
      丙辛○
            樓
      乙i○
            樓
      甲S○
      P○○
      L○○
      l○○
            5樓
      甲B○
      乙宇○
      乙庚○原名陳倩
      乙E○
      丙子○
            3樓之
      丙N○
            8樓
      乙A○
      丙玄○
            1
      丙未○
      丙宙○
            樓之1
      甲g○
            樓
      乙z○
            4樓
      乙丑○
      辰○○
      S○○
      丙d○
      丙壬○
      酉○○
      丙F○
      Z○○
      丑○○
      乙Z○
      g○○
      u○○
            4樓
      亥○○
      j○○
            樓
      乙q○
      N○○
            4號2
      丙寅
            樓
      乙V○
            樓
      甲子○
      甲T○
      丙己○
      戊○○
            樓
      乙○○
      甲卯○
      m○○
      甲B○
      甲t○
      乙J○
      甲己○
      d○○
      甲辰○
      甲巳○
      甲y○
      丙A○
            1
      R○○
      X○○
            樓之1
      乙y○
      h○○
      宇○○
      宙○○
      宇○○
      Y○○
      乙y○
      T○○
      丙庚○
      乙O○
      乙f○
      c○○
      t○○
      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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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玄○
      乙m○
      Q○○
            2
      丙D○
            號4樓
      甲Y○
      丙T○
            樓
      A○○
      丙R○
      丙j○
      z○○
      乙戊○
      乙丁○
      丙天○
      甲m○
      乙乙○
      甲癸○
            樓
      乙c○
      L○○
      丙m○
      乙天○
      甲W○
      s○○
      乙H○
      丙G○
      x○○
            號3樓
      乙W○
      乙N○
            1
      丙S○
      p○○
      甲K○
            樓
      乙a○
      甲未○
      甲戌○
      e○○
      f○○
      甲v○
            0樓
      L○○
      L○○
      J○○
      甲B○
      甲Z○
      甲B○
      甲地○
      甲I○
      乙丙○
            樓
      甲庚○
            樓之2
      甲b○
            樓
      乙o○
      癸○○
      寅○○
      乙宙○
      乙卯○
      乙酉○
            之1
      丙P○
      丙X○
      丙B○
      乙t○
            2號
      甲辛○
      甲N○
      午○○
      丙f○
            樓
      D○○
      乙亥○
            樓
      乙巳○
            8
      丙E○
            號
      乙午○
      乙戌○
      丙b○
      C○○
      甲○○
      丙申○
      甲l○
      甲o○
      丙Q○
      丙c○
            樓
      甲酉○
      丙巳○
      乙壬○
            號
      丙K○
      乙M○
      乙r○
            號2樓
      丙k○
      O○○
      乙p○
      丙午○
      甲q○
            2樓
      乙申○
      丙H○
            2樓
      甲k○
      丙戌○
      乙甲○
      乙T○
      丙甲○
      甲Q○
            號4樓
      甲z○
            號4樓
      乙s○
      丙地○
            6樓
      申○○
      I○○
      丙乙○
      甲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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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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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L
      乙黃○
      丙辰○
            2樓
      乙L
      甲r○
      i○○
            號3樓
      巳○○
      甲亥○
            之2號
      乙d○
      甲丑○
      甲申○
            1
      甲c○
            之5
      乙I○
      甲C
      丙宇○
      丙a○
      丙卯○
            號4樓
      乙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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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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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戊○
      丙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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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B○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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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C○
            6號3
      甲天
            樓
      k○○
            之3
      甲G○
            號
      甲j○
            樓
      乙Q○
      丙W○
      乙x○
      丙o○
      甲D○
      F○○
      乙D○
      丙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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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X○
      乙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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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h○
      甲h○○
      黃○○
      甲E○
            號5樓
      B○○
      甲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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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3
      甲G○
            號
      乙D○
      乙P○
      丙L○
      F○○
      乙P○
      甲午○
      甲a○
      丙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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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午○
      w○○
      甲H○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六五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為各相對人各提存之新臺幣柒萬柒仟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假處分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 假處分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處分裁 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 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49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 ,曾為各相對人各提供新臺幣77,000元,並以鈞院96年度存 字第652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處分執 行之聲請,該假處分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分別定21日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及聲請鈞院裁定准 許將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相 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 出假處分裁定、更正裁定、提存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存字第6520號、96年度執全字 第3896號、98年度審聲字第272號及98審重訴字第279號卷宗



,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處分執行,且詎聲請人收受 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 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丙b○等165人雖曾向聲請 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惟因未遵期繳納裁判費,經本院98年 度審重訴字第279號裁定駁回在案;其餘相對人迄未對聲請 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 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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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