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唐子明即葳億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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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唐子明為葳億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葳億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葳億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 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呈送在案,經徵得 公司董事會決議及唐子明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 請指定唐子明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 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董事會議事錄、 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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