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99號
原 告 丁○○
甲○○
丙○○
室
兼前列3人共
同訴訟代理 乙○○
人
被 告 巨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6 日下
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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