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勞訴字,98年度,99號
TPDV,98,審勞訴,99,2009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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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99號
原   告 丁○○
      甲○○
      丙○○
            室
兼前列3人共
同訴訟代理 乙○○

被   告 巨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6 日下
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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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