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勞訴字,98年度,188號
TPDV,98,審勞訴,188,2009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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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188號
原   告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台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3,074,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1,492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99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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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