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188號
原 告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台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3,074,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1,492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99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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