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簡字第25號
原 告 宋敏達
前列二人共同
被 告 卜嘉蘭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應繳納本件裁判費用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0段000號),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