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98年度,25號
TPDV,98,家簡,25,2009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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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簡字第25號
原   告 宋敏達 
前列二人共同
被   告 卜嘉蘭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應繳納本件裁判費用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0段000號),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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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