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7836號
TPDV,98,司票,17836,200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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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7836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拍立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
  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
  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
  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
  示日起算)。
二、請釋明具體之請求利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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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拍立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