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756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迪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丙○○、甲○○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一紙。
二、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繳總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元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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