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225號
TPDV,105,司執消債更,225,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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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益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羅建興
      許堯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洪佳妙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李煒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於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擔 任長途司機,每月平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4,427元,名下 僅有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0,000股,惟該公司已 下市,堪認無交易價值,亦無其他有價值財產,有民國106 年4月7日調查筆錄、105年度各月份之薪資單、105年度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在卷足憑。又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



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 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6,000元,合計清償6年72期,總清償 金額為432,000元,清償成數4.9218%(計算式:6,00072 =432,000;432,0008,777,247=4.9218%),並於每期當 月1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 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 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不符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 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 由如下:
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432,000元,高於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 可處分所得410,950元;另其名下僅有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已下市股份40,000股,無其他有價值財產,堪認本件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㈡債務人現居住於臺北市中正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 月必要支出28,376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健保費1,470元 、公司預扣責任險700元、誠實險30元、福利金142元及互助 費84元、其配偶扶養費6,000元、其女扶養費4,000元後,個 人每月消費性費用為15,950元,與於臺北市106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554元相當,顯無浪費情事。 ㈢債務人之配偶(57年生),因罹患癌症無法工作,名下收入 僅235元,名下財產142,060元,有診斷證明書、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在卷足憑,堪認其配偶尚不能以自 己之財產維持生活,債務人每月為其配偶支出扶養費6,000 元,核與社會常情相符,而屬合理;又債務人與前配偶之女 (89年生)尚在學,扶養義務人為2人,債務人每月支出其 女扶養費4,000元,亦低於依最低生活費標準所計算之扶養 費,核屬合理。
㈣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部分項 目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 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 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 務人每月平均收入34,427元,扣除必要支出28,376元後,將 每月餘額提出近全數之6,000元用以清償債務(已逾每月餘額 五分之四),且所列個人支出及扶養費均與最低生活費標準 相當,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 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



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 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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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