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221號
TPDV,105,司執消債更,221,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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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正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李國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龔芷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 (下同)106 年度之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 (下同)13,700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303 號裁定於105 年11月17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6 年5 月15日所提出更正 後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 年5 月22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因未過逾半數債權人表示同意而 未能獲得可決。然觀諸本件更生方案之清償方式,以每1 個 月為1 期,共分6 年72期清償,第1-48期,每期當月15日提 出13,434元;第49-72 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17,847元;由 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1,073,160 元,清 償成數約百分之12.68%,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 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國立政治大學擔任工友之工作,每月 薪資收入為30,955元,另每年有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各 46,433元,合計為92,866元,另每月尚有1,500 元之加 班費等情,有103 年度及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依職權 調閱之債務人104 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05 年1 月至105 年12月之薪資明細資料、國立政治大學出納組 所出具之103 年度至105 年度員工所得明細表、國立政 治大學105 年9 月22日出具之技工工友在職證明書等資 料附於本案卷及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303 號卷內供 參。此亦據本院問:「目前任職於何處?薪資為多少? 除薪資之外是否有年終、考績、加班費、津貼等其他收



入?」債務人答:「目前在政治大學當工友的工作,薪 資每月30,955元,有年終獎金一個半月及考績獎金一個 半月共92,865元、加班費平均每月約1,500 元。」有本 院106 年4 月7 日調查筆錄、106 年4 月26日調查筆錄 附卷可參。故除薪資(包含年終、考績獎金及加班費) 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且債務人名下亦無任何不 動產、動產等其他財產,亦無其他有效保單。此亦有債 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依職權調閱 之債務人104 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06 年4 月7 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
(二)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6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3,700元,惟該 標準並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本件債務人列計 個人生活費14,766元【包括個人膳食費6,500 元、個人 交通費500 元、房屋租金5,919 元、水電瓦斯費共720 元、手機費449 元、有線電視暨網路費678 元】,核其 所列支出,有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台灣電力 公司繳費憑證(金融機構代繳用戶)、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轉帳代繳(代收)水費繳費憑證、日春煤氣有 限公司統一發票(液化石油氣)、台灣大哥大電信費繳 款通知、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繳款通知單 、政大加油站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台灣中油之電子發票 證明聯等資料為憑;又雖債務人未能就其支出費用均提 出相關單據,惟債務人因與其配偶陳○榮、未成年養子 女韋○○及父張○雄共同居住,此亦據債務人自承:「 租住在新北市○○區○○路00巷○號○樓,每月租金9, 500 元,與配偶陳○榮、子女韋○○及父親張○雄同住 。」有106 年4 月7 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又未成年養 子女韋○○及父張○雄均須由債務人扶養(詳後述), 故有關上開房屋租金、水電瓦斯費及有線電視暨網路費 等費用均需由債務人及配偶陳○榮依其薪資比例負擔。 而配偶陳○榮目前於晨瑀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擔任清潔工 之工作,每月薪資為24,264元,有本院106 年4 月7 日 調查筆錄、債務人106 年5 月15日民事補正暨陳報狀( 二)及所附之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附卷可參 ,則上開房屋租金、水電瓦斯費及有線電視暨網路費等 費用債務人負擔之比例係62.3% 【計算式:(40193/40 193+24264)×100%=62.3%】 ,而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已用該比例計算後列計,堪認債務人前開費用支出皆屬 維持其基本生活所必要,並無奢侈浪費、虛增支出之情



事。又有關每月列計勞健保費1,722元【勞保費715元、 健保費1,007元】,該部分業經國立政治大學人事室106 年4月28日出具債務人105年度繳納勞、健保費證明單乙 份附卷可參,且屬法定應繳納之費用,故該部分支出之 列計亦屬合理。又有關支出扶養未成年養子女韋○○之 扶養費4,413 元【以7,083 元之62.3% 計算,且僅列至 大學畢業共48期】部份,據債務人自陳:「扶養小孩韋 ○○,目前唸景文高中○年級,因為他是配偶陳○榮在 大陸生的小孩,我與陳○榮於101 年結婚之後才收養韋 ○○,他是於三年前才從大陸過來,因為銜接不上課程 ,所以目前還在唸高中○年級。」「…他今年已經甄試 上中華大學資工系,我會提出錄取通知。因為他上大學 仍需要我及我配偶扶養,但他的扶養費我只列到大學畢 業。」有本院106 年4 月7 日調查筆錄、106 年4 月26 日調查筆錄、未成年養子女韋○○之戶籍謄本(現戶全 戶)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暨103 、104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韋○○之106 學年度大學 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甄選總成績單【預計106 年9 月就讀 中華大學】及學生證影本【目前就讀高○】等附於本案 卷及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303 號卷內可參。本院認 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允其就維 持其子女最低生活所必須之範圍支出生活費,且債務人 就韋○○之教育扶養費4,413 元僅列至其大學畢業為止 共48期,故債務人列計扶養其子女之扶養費支出應屬合 理公允。又有關支出扶養父親張○雄之扶養費2,500 元 部份,據債務人自陳:「…扶養父親張○雄,與我哥哥 、妹妹、弟弟共4 人扶養我父親。」有本院106 年4 月 7 日調查筆錄、父親張○雄戶籍謄本(現戶全戶)、10 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敬老津貼3,628 元匯入存摺封 面及內頁等附卷可參。考量債務人父親已高齡近80歲( 27年次)年事已高,目前僅有每月3,628 元之敬老津貼 ,足徵確屬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債務人扶養之情形。本院 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允其就 維持其父之最低生活所須範圍內支出扶養費,且依據民 法第1114條之規定,債務人對其父既有扶養之義務,故 債務人列計該部分之支出自屬合理公允。綜上,債務人 所提之更生方案以薪資(包含年終、考績獎金及加班費 )平均每月40,193元,第1-48期,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3 ,401元後之餘額,已提出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債務;第



49-72 期,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8,988元後之餘額,已提 出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債務,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 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 難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立法理由: 「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 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 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 序應更為簡易、迅速。.....」,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 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 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 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 (二)認債務人應提出保證人乙節。惟查,債務人有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 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 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為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所規定。今債務人係 有薪資之固定收入,而非無固定收入者,自不以提出保 證人為必要。
(三)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 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 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查,依本條例第74 條第1 項之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 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 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故債務 人如有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開規 定行使權利,債權人之主張,顯無必要。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 面可決,然債務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確已 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1,073,160 元之更生方案,自 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再者,債務人名下 並無財產,亦無有效之商業保險契約,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 總金額已逾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 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共分72期,第1-48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13,434元;第49-72期,每期當月15 │
│ 日提出新臺幣17,847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 │
│ 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①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5、6、7、8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
│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
│ 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 項之作業。 │
│ ②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9、10、11、12、13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該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
│ 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8,462,690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1,073,16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12.68%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798,394 │ 9.43%│①第1-48期:1,267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49-72期:1,683 │
├──┼─────────┼─────────┼───┼───────────┤




│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555,674 │ 6.57%│①第1-48期:883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49-72期:1,173 │
├──┼─────────┼─────────┼───┼───────────┤
│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535,204 │ 6.32%│①第1-48期:849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49-72期:1,128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532,040 │ 6.29%│①第1-48期:845 │
│ │限公司 │ │ │②第49-72期:1,123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1,035,950 │12.24%│①第1-48期:1,644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49-72期:2,184 │
├──┼─────────┼─────────┼───┼───────────┤
│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269,216 │ 3.18%│①第1-48期:427 │
│ │限公司 │ │ │②第49-72期:567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838,174 │ 9.9%│①第1-48期:1,330 │
│ │限公司 │ │ │②第49-72期:1,767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1,629,732 │19.26%│①第1-48期:2,587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49-72期:3,437 │
├──┼─────────┼─────────┼───┼───────────┤
│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 591,975 │ 7%│①第1-48期:940 │
│ │司 │ │ │②第49-72期:1,249 │
├──┼─────────┼─────────┼───┼───────────┤
│10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 578,044 │ 6.83%│①第1-48期:918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49-72期:1,219 │
├──┼─────────┼─────────┼───┼───────────┤
│11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 441,839 │ 5.22%│①第1-48期:701 │
│ │有限公司 │ │ │②第49-72期:932 │
├──┼─────────┼─────────┼───┼───────────┤
│12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 399,605 │ 4.72%│①第1-48期:634 │
│ │司 │ │ │②第49-72期:842 │
├──┼─────────┼─────────┼───┼───────────┤
│13 │內政部營建署 │ 256,843 │ 3.04%│①第1-48期:409 │
│ │ │ │ │②第49-72期:543 │
├──┴─────────┼─────────┼───┼───────────┤
│ 合 計 │ 8,462,690 │ 100%│①第1-48期:13,434 │
│ │ │ │②第49-72期:17,847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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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瑀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