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五六七號
原 告 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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