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5222號
TPDV,98,司票,15222,2009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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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5222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王懷宇律師
非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本票裁定,惟因未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未提出本票原本及釋明正確之提 示日,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7 月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 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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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