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瞿玉琛、瞿玉琨、瞿玉瑞、瞿玉𤨁、江幼玲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甲○○(女,民國9年8月25 日生,住台北縣新店市○○路127巷21號5樓,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前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因禁治產人 甲○○已無能力處理自己之事務,為選任其監護人,爰依民 法第 11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指定瞿玉琛、瞿玉琨、瞿玉瑞 、瞿玉𤨁、江幼玲為親屬會議成員以召開親屬會議等語。二、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成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 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 以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無前條規定之親 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 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0條、第1131條第1 項、 第3 項及同法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本院98年度禁字第84號裁定為證,堪信為真,與前揭民法 第 1132條第1項規定,核無不符。本院審酌禁治產人之子女 及媳婦即瞿玉琛、瞿玉琨、瞿玉瑞、瞿玉𤨁、江幼玲等人為 禁治產人之最近親屬,就禁治產人之監護人選任事宜,衡情 應能以禁治產人之最佳利益,為妥適維護及處理,堪認為親 屬會議成員之適當人選,爰指定瞿玉琛(男,民國 ○○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瞿玉琨(女, 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瞿玉瑞(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瞿玉𤨁(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江幼玲(女,民國 ○○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之親 屬會議成員,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