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1885號
TPDV,98,司催,1885,200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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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8年度司催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宏進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 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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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8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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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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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進汽車材料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6,400元 │98年9月30日 │FE0000000 │3個月 │
│ │司 甲○○ │復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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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宏進汽車材料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7,650元 │98年9月30日 │FE0000000 │3個月 │
│ │司 甲○○ │復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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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 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 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 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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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進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