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2964號
TPDV,98,司促,22964,200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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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29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百世商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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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