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68號
TPDV,105,勞訴,68,20170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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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沈克勤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方
訴訟代理人 吳政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補充
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 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 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 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 1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5年11月7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一項 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104年9月25日起存在,但由其餘主 文觀之,104年9月25日至104年11月20日工資並未經本院判 決,爰聲請補充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主張其104年9月應受領之工資,相對人公 司僅付至該月20日,而請求104年9月21日起之薪資,並因與 國雲公司約定薪資於工作月次月20日支領,而以聲明第2項 請求104年9月份剩餘工資,及以聲明第3項請求104年10月份 後每月工資,並就此部分求為判決:國雲公司應自104年11 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薪資,本院就此已於105年 11月7日所為判決事實及理由四、㈢、⑵、⑶判斷,並分別 於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三項為諭知,核無聲請人所述訴訟標 的脫漏情事,依據前開說明,本件補充判決之聲請,不應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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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