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22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磐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2245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04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022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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