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2245號
TPDV,98,司促,22245,200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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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22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磐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2245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04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022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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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磐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