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29號
原 告 徐美英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台灣中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上惠介
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夏媁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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