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2059號
TPDV,98,司促,22059,2009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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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2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創逸製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5之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2059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03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291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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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逸製作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