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87號
原 告 蔡梅苓
被 告 德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旺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
5 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3,2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2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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