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黃奇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元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
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8,18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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