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103號
TPDV,105,勞訴,103,20170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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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黃奇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元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
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8,18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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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元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