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1362號
TPDV,98,司促,21362,2009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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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1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友訊聯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臺北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住臺北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捌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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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友訊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