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1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科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
拾陸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
叁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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