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科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君生活股份有限公
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應連帶給付之依據(系爭債務確認協議書第一條內容與聲請
狀請求標的內容不符),並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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