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1041號
TPDV,98,司促,21041,2009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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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科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君生活股份有限公
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應連帶給付之依據(系爭債務確認協議書第一條內容與聲請
  狀請求標的內容不符),並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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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威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