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1038號
TPDV,98,司促,21038,2009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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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10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新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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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新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