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8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蕓聖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租約存在,請釋明得直接向債務人請
求租金、違約金及年息10%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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