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辜弘毅即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簿冊
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辜弘毅為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 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 辜弘毅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辜弘毅為該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 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701號卷宗,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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