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仲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基隆市七堵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上訴人 富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
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參拾玖萬柒仟玖佰玖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壹仟陸佰玖拾元整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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