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70號
原 告 辛○○
己○○
庚○○
4樓
壬○○○
戊○○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丙○○及張彩惠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丙○○
及張彩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丁○○、乙○○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其繼承人之
年籍資料)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承上,原告並應提出關於被繼承人陳天然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
四、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到院,具體敘明當事人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訴之追加後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事實、
理由。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