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7年度,56號
TPDV,97,執消債更,56,200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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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魏妙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洪英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璿智
代 理 人 黃家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 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8月29日以97年度消



債更字第33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所 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98年7月20日以北院隆97執消債更 樂字第56號函請8位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 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本件僅有債權人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故不同意之債權人人 數並未過半,且不同意債權人之債權僅占總債權額11.03% ,亦未達總債權額之2分之1,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 定,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生方 案、陳報狀、送達證書在卷足憑,且債務人有薪資足敷給付 更生方案金額,是其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陳報狀中並 請求於債務人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加以限 制乙節,審酌生活程度之限制本無一定之標準,且無罰則可 資規範,而債務人如不按更生方案履行,依本條例第74條規 定,債權人自可以該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已 足救濟,故不為生活之限制,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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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