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劉樹錚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丙○○已歿)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被 告 丁○○
號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賢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丙○○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 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 序,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被告丙○○已於民國98 年4月間死亡,依 其訴訟代理人當庭陳述無誤,在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為免無益之訴訟程 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