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9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聖慈生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6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王榆富律師
複代理人 許中銘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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