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珂瑪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278,339元、及人民幣104,145元,以1:4.73之匯率折算
為新臺幣492,6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183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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