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速偵字第11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片,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共貳佰伍拾貳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 字第1808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於92年7月4日確定;又因㈡ 妨害風化案件,經同法院92年簡字第29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 ,於92年12月5日確定;復因㈢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同法 院92年度重簡字第30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3年3月15 日確定;嗣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16 日施行,因上開㈡、㈢所示案件,合於該條例所定減刑條件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26號裁定減為有 期徒刑2月又15日及2月,並與上開㈠所示罪刑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其於92年11月5日入監服刑 ,於98年2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曾於99年5月10日因 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案件,為警查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10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並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229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在案。詎其 於前案為警查獲後,猶不知悔悟,另行基於販賣猥褻影音光 碟片之犯意,於98年5月10日之某日起,在其所經營臺北市 中山區○○○路○段88巷38號1樓內,將其以每片新臺幣(下 同)75元之價格,向不詳真實姓名年、綽號「木瓜」之成年 男子所販入內容含有描述對於女子以性暴力、性虐待方式為 性交行為等畫面,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 人羞恥或厭惡感之猥褻影音光碟片一批,在上址販賣,欲將 上開猥褻影音光碟以每片100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以 牟利。嗣於99年6月18日晚間10時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 ,並扣得附表所示猥褻影音光碟片共252片,而悉上情。案 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為警查獲當時向被告購買光碟片之桂嘉文於警 詢之供述相符,並有附表斷猥褻影音光碟片252片扣案可稽 ,且有扣案猥褻光碟片畫面翻拍照片52幀、現場蒐證照片6
幀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按刑法上之販賣罪,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 只須以營利為目的而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罪即成立,有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判例要旨足資參照,故不論是 否已賣出,均無影響犯罪之成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 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 ㈠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08 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於92年7月4日確定;㈡又因妨害風化 案件,經同法院92年簡字第29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2年 12月5日確定;㈢復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同法院92年度 重簡字第30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3年3月15日確定; 嗣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16日施行, 因上開㈡、㈢所示案件,合於該條例所定減刑條件,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2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及2月,並與上開㈠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刑度合 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其於92年11月5 日入監服刑,於98年2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於前案被查獲後,又從事本件販 賣行為,且所販賣之猥褻影音光碟非屬少量,對社會善良風 俗所生危害程度不淺,應受相當程度之非難,惟念其犯後尚 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 共計252片,為猥褻影音之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猥褻影音光碟片名稱 │扣案編號│檢視編號│ 數量 │
├──┼──────────┼────┼────┼───┤
│ 1 │歐美無碼猥褻影音光碟│ 001-010│ 001 │拾片 │
│ │ ├────┼────┼───┤
│ │ │ 011-020│ 011 │拾片 │
│ │ ├────┼────┼───┤
│ │ │ 021-030│ 021 │拾片 │
├──┼──────────┼────┼────┼───┤
│ 2 │日本無碼猥褻影音光碟│ 031-040│ 031 │拾片 │
│ │ ├────┼────┼───┤
│ │ │ 041-050│ 041 │拾片 │
│ │ ├────┼────┼───┤
│ │ │ 051-060│ 051 │拾片 │
│ │ ├────┼────┼───┤
│ │ │ 061-070│ 061 │拾片 │
│ │ ├────┼────┼───┤
│ │ │ 071-080│ 071 │拾片 │
│ │ ├────┼────┼───┤
│ │ │ 081-090│ 081 │拾片 │
│ │ ├────┼────┼───┤
│ │ │ 091-100│ 091 │拾片 │
│ │ ├────┼────┼───┤
│ │ │ 101-110│ 101 │拾片 │
│ │ ├────┼────┼───┤
│ │ │ 111-120│ 111 │拾片 │
│ │ ├────┼────┼───┤
│ │ │ 121-130│ 121 │拾片 │
│ │ ├────┼────┼───┤
│ │ │ 131-140│ 131 │拾片 │
│ │ ├────┼────┼───┤
│ │ │ 141-150│ 141 │拾片 │
│ │ ├────┼────┼───┤
│ │ │ 151-160│ 151 │拾片 │
│ │ ├────┼────┼───┤
│ │ │ 161-170│ 161 │拾片 │
│ │ ├────┼────┼───┤
│ │ │ 171-180│ 171 │拾片 │
│ │ ├────┼────┼───┤
│ │ │ 181-190│ 181 │拾片 │
│ │ ├────┼────┼───┤
│ │ │ 191-200│ 191 │拾片 │
│ │ ├────┼────┼───┤
│ │ │ 201-210│ 201 │拾片 │
│ │ ├────┼────┼───┤
│ │ │ 211-220│ 211 │拾片 │
│ │ ├────┼────┼───┤
│ │ │ 221-230│ 221 │拾片 │
│ │ ├────┼────┼───┤
│ │ │ 231-240│ 231 │拾片 │
│ │ ├────┼────┼───┤
│ │ │ 241-250│ 241 │拾片 │
├──┼──────────┼────┼────┼───┤
│ 3 │日本無碼猥褻影音光碟│ 251 │ 251 │壹片 │
├──┼──────────┼────┼────┼───┤
│ 4 │日本無碼猥褻影音光碟│ 252 │ 252 │壹片 │
├──┴──────────┴────┴────┴───┤
│總計 貳佰伍拾貳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