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邵華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林梅玉律師
被 告 丙○○
辛○○
己○○
前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施中川律師
被 告 壬○○
丁○○
子○○
前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永祥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重訴字第6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起訴
案號:96年度偵字第8986號),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下午4時
,在本院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嘉豐
書記官 蘇靜紅
通 譯 林世恒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壬○○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子○○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己○○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癸○○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係中華金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金聯公司,設台 北市○○○路○段541之2號12樓,營業地在台北市○○○路 ○段105號17樓)、植根道林信託法律事務所(下稱植根道 林事務所)實際負責人;庚○○則為中華金聯公司登記負責 人,擔任副總經理一職;丙○○係基隆市雞籠山國際獅子會 (下稱雞籠山獅子會)會員,中華民國消費者福利發展推廣 協會(下稱消福會)常務理事,亦為齊林環球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總經理;辛○○係雞籠山獅子會會長及消福會副理 事長;壬○○係台灣本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雅公司,設 台北市○○○路1號4樓)及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環宇公司,址同上)登記負責人;丁○○係本雅公司及環 宇公司實際負責人;子○○則為環宇公司管理部副總經理; 戊○○(另行審結)係頂好地政士節稅中心(下稱頂好節稅 中心)負責人;己○○(化名林玟儀)、乙○○係頂好節稅
中心職員;癸○○則為稅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二)甲○○、庚○○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共同基於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與丙○○、辛○○共同基於 幫助他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3年 11月間起,先由甲○○、庚○○將中華金聯公司每台進貨價 格僅新台幣(下同)2050元之「奈米光觸媒負離子滅菌機」 (下稱滅菌機)虛增價格為3萬元(其中20%為丙○○之佣金 )後,再由丙○○、辛○○等人以透過彼等資金安排得以達 到節稅效果為由,招攬高所得之納稅義務人,而仲介意圖逃 漏綜合所得稅之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康陳淑蘋等人(詳 如附表一所示,均另為緩起訴處分),與中華金聯公司、植 根道林事務所及王富信簽訂買賣契約書、特定目的金錢信託 契約書及委託捐贈契約書,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購買價款信託 與植根道林事務所,由植根道林事務所以該等信託金額向中 華金聯公司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滅菌機,約定2至3年後 信託期間屆滿退還委託人全部信託本金(其金錢流向詳如附 表三所示),甲○○、庚○○則以每台3萬元之銷售價格開 立中華金聯公司統一發票交付與附表一康陳淑蘋等8人,並 透過丙○○以雞籠山獅子會名義將該滅菌機捐贈與基隆市政 府,完成捐贈行為,藉此取得基隆市政府出具之感謝函,以 此方式幫助附表一康陳淑蘋等人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附表 一康陳淑蘋等人則以所取得之該不實統一發票及感謝函,於 94年5月間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用以申報93年度綜合所 得稅列舉扣除額;附表一編號7之蔡連說復於94年12月間, 以相同方式向丙○○購買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數量、金額之 滅菌機,透過丙○○以雞籠山獅子會名義捐贈予國立高雄海 洋科技大學,於95年5月間,持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感謝 函及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用以申報94年度綜合所 得稅列舉扣除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一編號7所 示之稅額,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 性。
(三)壬○○、丁○○、子○○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 ,及與丙○○、戊○○、己○○、乙○○共同基於幫助他人 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4年5月間,先由 本雅公司或環宇公司壬○○、丁○○、子○○將每組實際成 本僅8萬餘元之「MEGA LIVE數位光電多媒體平台組」(下稱 多媒體平台組),虛增至每組250萬元,再由戊○○、乙○ ○、己○○以透過彼等資金安排得以達到節稅效果為由,招 攬高所得之納稅義務人,而仲介意圖逃漏綜合所得稅之稅捐
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附表二之癸○○等33人(詳如附表二所 示,除癸○○外均另為緩起訴處分),與本雅公司或環宇公 司,簽訂商品買賣契約及委託捐贈契約書,購買如附表二所 示數量之多媒體平台組,癸○○等人僅須支付發票金額20% 至25% 不等之款項,並配合丙○○等人安排資金流程,分別 於如附表二所示匯款日期將如附表二所示捐贈金額全額匯款 至本雅公司或環宇公司帳戶,以製造虛假資金證明後,再由 戊○○至本雅公司及環宇公司向丁○○領回80%至75%之差額 款項,退還癸○○等人,或由戊○○等人先自本雅或環宇公 司取得該80%至75%之差額款項,會同癸○○等人匯款至本雅 公司或環宇公司帳戶,以完成資金證明(其詳細資金流向情 形詳如附表四所示)。本雅、環宇公司壬○○、丁○○及子 ○○則以每組250萬元之銷售價格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 全額統一發票,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癸○○等人收執,而戊 ○○等人每仲介售出1組,即可獲取本雅公司及環宇公司支 付1萬2500元之佣金。嗣並透過丙○○以雞籠山獅子會名義 將該多媒體平台組捐贈與基隆市政府,而出貨予基隆市政府 後,藉此取得基隆市政府出具之感謝函,完成捐贈手續,使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得以捐贈名義列舉扣 除該筆捐贈額,以此方式幫助癸○○等人逃漏個人綜合所得 稅。癸○○等前述納稅義務人則基於逃漏稅之犯意,以所取 得之該不實統一發票及基隆市政府出具之感謝函等文件,於 95年5月間,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用以申報94年度綜合 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 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四)另癸○○除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概括犯意,其同居人李清 波、鄭條讚(癸○○之父)、鄭榮意(癸○○之弟)、鄭榮 志(癸○○之弟)、蔡宏仁(李清波之女婿)、王劉錦雀( 鄭榮意之岳母)、李佩蓉(李清波之女兒)、李佳玲(癸○ ○之阿姨)、蔡幀達(原名蔡明峰)、李宗賢(李清波之兒 子)、劉美鈴(均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余柏緯(原名余昌治,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另案偵辦)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羅賴堂( 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貞德圖 書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貞德公司)負責人及貞彥有限公司( 下稱貞彥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掛名負責人為其妻劉素婷) ;黃耀鋐(原名黃瑋明,96年8月更名,由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係凌俐數位科技股份有公司(下 稱凌俐公司,址設台北市○○區○○路2段38巷6弄1號1樓) 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女友尤姮懿);何元富(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係凌俐公司副總 經理;經由戊○○等人之仲介,以李清波等人名義購買上開 多媒體平台組捐贈以幫助李清波等人逃漏稅外,又承上開逃 漏稅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概括犯意,於94年10月間,與有幫 助他人逃漏稅犯意聯絡之貞德公司負責人及貞彥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羅賴堂連繫,以購買圖書捐贈予偏遠地區學校為由, 請羅賴堂傳真適合捐贈給國小、國中及高中之書目予其挑選 ,經癸○○確定購買書籍種類、數量及金額後,要求羅賴堂 打8折,即僅須支付實際購買金額之80%,但為取得全額支出 證明之統一發票,憑以捐贈並作為列舉扣除額之用,要求羅 賴堂配合製作資金流程證明,其方式為:癸○○、李清波、 鄭榮意、蔡宏仁、李宗賢、李佩蓉等人名義,與貞德公司( 李清波)、貞彥公司訂立銷售契約書,向貞德、貞彥公司購 買圖書,再開立支票或匯款至貞彥公司之土地銀行敦化分行 第00000000000號帳戶方式,支付全額款項,由羅賴堂囑不 知情之會計許慧娟開具全額之統一發票交付癸○○,嗣將20 %之退款以現金退還癸○○,並由癸○○與澎湖縣政府、台 南縣政府及屏東縣政府接洽捐贈事宜,指示貞德、貞彥公司 分別送至台南縣等中小學,完成捐贈行為,取得各該縣政府 出具之感謝函,癸○○等人乃於95年5月間,以上開統一發 票及感謝函等文件,浮報該捐贈金額為列舉扣除額之不正當 方法據以申報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而逃漏或幫助李清波 等人逃漏稅捐(其金額及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二、四、五、六 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五)黃耀鋐、何元富(均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 偵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與己○○、乙○○共同基於幫助他人 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4年12月間,委由 乙○○、己○○等人以透過彼等資金安排得以達到節稅效果 為由,招攬高所得之納稅義務人,而仲介意圖逃漏綜合所得 稅之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劉美鈴、癸○○等人(詳如附 表七所示,其中鄭條讚、鄭榮志、蔡宏仁、王劉錦雀、李佩 蓉、李佳玲、蔡幀達、余柏緯部分均由癸○○共同基於幫助 他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代為處理),基於以不正當 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與凌俐公司簽訂商品買賣契約,購買 如附表七所示數量之「馬吉島樂園網路教學軟體」(下稱教 學軟體),劉美鈴、癸○○等人僅須支付發票金額25%不等 之款項,並配合何元富等人安排流程,分別於如附表七所示 匯款日期將如附表七所示金額全額匯款至凌俐公司帳戶,以 製造虛假資金證明後,再由何元富至凌俐公司領回75%不等
之差額款項,交由乙○○、己○○退還劉美鈴、癸○○等人 。凌俐公司則以每套2萬8000 元之銷售價格開立如附表七所 示金額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如附表七所示之劉美鈴等人收 執。嗣並以該等納稅義務人名義將該教學軟體捐贈與各縣市 政府所屬國民小學,而出貨予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後,藉 此取得縣市政府出具之感謝函,完成捐贈手續。劉美鈴等人 取得形式上之捐贈資金證明後,明知其僅支付如附表七所示 實際支付金額,竟持凌俐公司開立如附表所示捐贈金額之統 一發票及縣市政府出具之感謝函等文件,以浮報該捐贈金額 為列舉扣除額之不正當方法據以申報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而逃漏或幫助鄭條讚等人逃漏稅捐(金額詳如附表七所示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六)己○○基於前開犯意,另於94年間向唐惠燕招攬購地節稅, 協助唐惠燕於94年11月20日,購得地主王精哲所有,地號、 面積、持份均如附表八所示之土地。而唐惠燕明知購買前揭 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金之25%,卻由不詳人在其 所簽訂之上開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562萬元整, 並將所購得之土地均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 唐惠燕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唐惠燕即於95年 5月間,行使己○○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 等資料,附於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 之列舉扣除額,並連同其他土地捐贈,申報可扣除金額2392 萬0637元,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申報所得 稅,致唐惠燕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達956萬8255 元,於94年間向林嘉慧招攬購地節稅,協助林嘉慧於94年11 月7日,購得地主王精哲所有,地號、面積、持份均如附表 九所示之土地。而林嘉慧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 契約書上價金之23%,卻由不詳人在其所簽訂之上開買賣契 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300萬元整,並將所購得之土地辦 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作為林嘉慧之個人綜合所得 稅列舉扣除項目。而林嘉慧即於95年5月20日,行使己○○ 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附於其94年 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 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申報所得稅,致林嘉慧逃漏94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達93萬零775元,於94年間向林雅 玲招攬購地節稅,協助林雅玲於94年11月3日購得地主王精 哲所有,地號、面積、持份均如附表十所示之土地,而林雅 玲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金之22%, 卻由不詳人在其所簽訂之上開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 為1000萬元,並將所購得之上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
鄉鄉公所,作為林雅玲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 林雅玲即於95年6月1日,行使己○○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 格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附於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 ,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北投 稽徵所申報所得稅,致林雅玲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 額達274萬9414元,於94年間,向貢培萱招攬購地節稅,而 於94年11月7日,由貢培萱向地主王精哲購得台北縣永和市 ○○段390地號、面積64.13平方公尺、持份全部之土地1筆 ,而貢培萱明知購買前揭土地實際交易價格僅契約書上價金 之21%,卻於前開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400萬元 整,並將所購得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公所,作為 貢培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貢培萱即於95年5 月間,行使己○○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及 匯款單影本等資料,附於渠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 ,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申報所得稅時,申報捐 贈土地列舉扣除額為391萬193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 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七)辛○○基於前開犯意,與林珮瑀(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共同明知林文生、鄒福華、林秋宏 (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所仲介,向 創兆實業有限公司、創兆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創兆公司) 購買之台南市天都金寶塔位(即納骨塔位),僅係發票金額 百分之25之價格,而非每座15萬元,竟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之故意,協助曾蓮秀(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向林秋宏、林文生以發票金額百分之25 之價格購買納骨塔位,並協助將購得之納骨塔位轉捐贈予台 南縣仁德鄉公所,再由曾蓮秀將不實之捐款金額90萬元登載 於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併同臺南縣仁德鄉公所 出具之感謝函暨創兆公司出具之不實交易金額發票,而持以 向其戶籍地所屬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額,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之不正當方法逃漏其個人綜合所得稅 176,08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 性。
三、處罰條文: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 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如得上訴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 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附表一:
┌──┬────┬────┬────┬──────┬─────┬──────┬──────┐
│編號│ 被告 │簽約日期│匯款日期│ 捐贈項目 │ 捐贈金額 │信託契約內容│ 逃漏稅額 │
│ │ │ │ │ │(即發票金│ │ │
│ │ │ │ │ │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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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康陳淑蘋│93/12/6 │93/12/30│滅菌機34台 │102萬元 │3年後植根事 │17萬1651元 │
│ │ │ │ │ │ │務所應將信託│ │
│ │ │ │ │ │ │本金102萬元 │ │
│ │ │ │ │ │ │全數退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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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國師 │93/12/28│93/12/29│滅菌機67台 │201萬元 │3年後植根事 │41萬3696元 │
│ │ │ │ │ │ │務所應將信託│ │
│ │ │ │ │ │ │本金201萬元 │ │
│ │ │ │ │ │ │全數退還 │ │
├──┼────┼────┼────┼──────┼─────┼──────┼──────┤
│ 3 │劉忠政 │93/12/15│93/12/15│滅菌機80台 │240萬元 │3年後植根事 │52萬3697元 │
│ │ │ │ │ │ │務所應將信託│ │
│ │ │ │ │ │ │本金240萬元 │ │
│ │ │ │ │ │ │全數退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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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黃元龍 │93/12/20│93/12/23│滅菌機133台 │399萬元 │3年後植根事 │70萬7713元 │
│ │ │ │ │ │ │務所應將信託│ │
│ │ │ │ │ │ │本金399萬元 │ │
│ │ │ │ │ │ │全數退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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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彭海祁 │93/12/14│93/12/14│滅菌機50台 │150萬元 │3年後植根事 │27萬7774元 │
│ │ │ │ │ │ │務所應將信託│ │
│ │ │ │ │ │ │本金150萬元 │ │
│ │ │ │ │ │ │全數退還 │ │
├──┼────┼────┼────┼──────┼─────┼──────┼──────┤
│ 6 │陳金文 │93/12/28│93/12/29│滅菌機67台 │201萬元 │3年後植根事 │44萬6504元 │
│ │ │ │ │ │ │務所應將信託│ │
│ │ │ │ │ │ │本金201萬元 │ │
│ │ │ │ │ │ │全數退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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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蔡連說 │94/12/26│94/12/26│滅菌機83台 │249萬元 │3年後植根事 │71萬1743元 │
│ │ │ │ │ │ │務所應將信託│ │
│ │ │ │ │ │ │本金249萬元 │ │
│ │ │ │ │ │ │全數退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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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唐惠燕 │93/11/30│93/12/14│滅菌機台 │2901萬元 │2年後植根事 │745萬3728元 │
│ │ │ │ │ │ │務所應將信託│ │
│ │ │ │ │ │ │本金2901萬元│ │
│ │ │ │ │ │ │全數退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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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被告 │匯款日期 │捐贈項目 │捐贈金額│實際支付金額│ 逃漏稅額 │
│ │ │ │ │(即發票│ │ │
│ │ │ │ │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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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孫永祥 │94/9/9 │多媒體平台組│250萬元 │62萬5,000元 │28萬5979元 │
│ │ │ │1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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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憶農 │94/10/13 │多媒體平台組│250萬元 │60萬元 │60萬5405元 │
│ │ │ │1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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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介國 │94/8/8 │多媒體平台組│500萬元 │125萬元或 │288萬7071元 │
│ │ │ │2組 │ │10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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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洪翊筑 │94/8/4 │多媒體平台組│250萬元 │62萬5,000元 │225萬8,757元 │
│ │ │ │1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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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國棟 │94/10/4 │多媒體平台組│750萬元 │300萬元 │253萬6239元 │
│ │ │ │3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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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雅玲 │94/9/8 500萬元│多媒體平台組│1500萬元│375萬元 │450萬元 │
│ │ │94/9/21 500萬元│6組 │ │ │ │
│ │ │94/9/29 500萬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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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蕭亦莉 │94/9/21 │多媒體平台組│250萬元 │65萬或67萬元│75萬7745元 │
│ │ │ │1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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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黃信昌 │94/10/12 │多媒體平台組│500萬元 │125萬元 │154萬元 │
│ │ │ │2組 │ │ │ │
├──┼────┼────────┼──────┼────┼──────┼───────┤
│ 9 │陳思銘 │94/9/21 │多媒體平台組│250萬元 │67萬元 │46萬8543元 │
│ │(黃鴻芳)│ │1組 │ │ │ │
├──┼────┼────────┼──────┼────┼──────┼───────┤
│ 10 │呂淑瑛 │94/10/19 │多媒體平台組│250萬元 │57萬5000元 │61萬2898元 │
│ │ │ │1組 │ │ │ │
├──┼────┼────────┼──────┼────┼──────┼───────┤
│ 11 │曾政衡 │94/10/17 │多媒體平台組│500萬元 │115萬元 │182萬2384元 │
│ │ │ │2組 │ │ │ │
├──┼────┼────────┼──────┼────┼──────┼───────┤
│ 12 │吳榮欣 │94/8/9 │多媒體平台組│500萬元 │125萬元 │136萬9036元 │
│ │ │ │2組 │ │ │ │
├──┼────┼────────┼──────┼────┼──────┼───────┤
│ 13 │鄭祝良 │94/9/6 1000萬元│多媒體平台組│2500萬元│562萬5,000元│775萬元 │
│ │ │94/9/13 750萬元│10組 │ │ │ │
│ │ │94/9/20 750萬元│ │ │ │ │
├──┼────┼────────┼──────┼────┼──────┼───────┤
│ 14 │鄭榮意 │94/8/11 1200萬元│多媒體平台組│1250萬元│312萬5000元 │299萬4565元 │
│ │ │94/9/26 50萬元│5組 │ │ │ │
│ │ ├────────┼──────┼────┼──────┤ │
│ │ │94/11/29 602萬90│貞彥公司圖書│602萬 │482萬3237元 │ │
│ │ │46元 │1批 │9046元 │ │ │
├──┼────┼────────┼──────┼────┼──────┼───────┤
│ 15 │吳瓊華 │94/10/6 500萬元│多媒體平台組│2250萬元│562萬5,000元│506萬8471元 │
│ │ │94/10/20 500萬元│9組 │ │ │ │
│ │ │94/11/1 500萬元│ │ │ │ │
│ │ │94/11/8 750萬元│ │ │ │ │
├──┼────┼────────┼──────┼────┼──────┼───────┤
│ 16 │周文璇 │94/6/28 │多媒體平台組│250萬元 │62萬5,000元 │300萬1741元 │
│ │ │ │1組 │ │ │ │
├──┼────┼────────┼──────┼────┼──────┼───────┤
│ 17 │謝鳳人 │94/8/4 │多媒體平台組│250萬元 │62萬5,000元 │160萬元 │
│ │ │ │1組 │ │ │ │
├──┼────┼────────┼──────┼────┼──────┼───────┤
│ 18 │黃瑩隆 │94/6/14 │多媒體平台組│500萬元 │150萬元 │180萬9561元 │
│ │ │ │2組 │ │ │ │
├──┼────┼────────┼──────┼────┼──────┼───────┤
│ 19 │曾倩怡 │94/10/19 500萬元│多媒體平台組│2000萬元│460萬 │783萬8428元 │
│ │ │94/10/24 500萬元│8組 │ │ │ │
│ │ │94/10/26 500萬元│ │ │ │ │
│ │ │94/10/31 500萬元│ │ │ │ │
├──┼────┼────────┼──────┼────┼──────┼───────┤
│ 20 │倪敏鷗 │94/10/17 500萬元│多媒體平台組│750萬元 │187萬5000元 │259萬4529元 │
│ │ │94/10/24 250萬元│3組 │ │ │ │
├──┼────┼────────┼──────┼────┼──────┼───────┤
│ 21 │陳淑珍 │94/10/24 500萬元│多媒體平台組│8750萬元│2012萬5000元│3514萬6001元 │
│ │ │94/10/26 500萬元│35組 │ │ │ │
│ │ │94/10/31 500萬元│ │ │ │ │
│ │ │94/11/2 1000萬元│ │ │ │ │
│ │ │94/11/3 1000萬元│ │ │ │ │
│ │ │94/11/7 1000萬元│ │ │ │ │
│ │ │94/11/9 1250萬元│ │ │ │ │
│ │ │94/11/11 1250萬│ │ │ │ │
│ │ │94/11/14 1250萬│ │ │ │ │
│ │ │94/11/15 500萬元│ │ │ │ │
├──┼────┼────────┼──────┼────┼──────┼───────┤
│ 22 │宣昶聿 │94/10/19 │多媒體平台組│500萬元 │115萬元 │42萬1559元 │
│ │ │ │2組 │ │ │ │
├──┼────┼────────┼──────┼────┼──────┼───────┤
│ 23 │陳志傑 │94/10/31 250萬元│多媒體平台組│500萬元 │115萬元 │179萬653元 │
│ │ │94/11/7 250萬元│2組 │ │ │ │
├──┼────┼────────┼──────┼────┼──────┼───────┤
│ 24 │翁國銘 │94/11/10 500萬元│多媒體平台組│1000萬元│250萬元 │400萬元 │
│ │ │94/11/15 500萬元│4組 │ │ │ │
├──┼────┼────────┼──────┼────┼──────┼───────┤
│ 25 │李清波 │94/7/6 750萬元│多媒體平台組│3000萬元│750萬元 │155萬5018元 │
│ │ │94/7/22 750萬元│12組 │ │ │ │
│ │ │94/8/3 800萬元│ │ │ │ │
│ │ │94/8/8 700萬元│ │ │ │ │
│ │ ├────────┼──────┼────┼──────┤ │
│ │ │94/12/12 1000萬 │貞彥公司圖書│2145萬 │3377萬441元 │ │
│ │ │元(支票) │1批 │9277元 │ │ │
│ │ │94/12/ 202萬3400│ │ │ │ │
│ │ │元(支票) │ │ │ │ │
│ │ │94/12/19 943萬59│ │ │ │ │
│ │ │77元(支票) │ │ │ │ │
│ │ ├────────┼──────┼────┤ │ │
│ │ │94/11/10 2000萬 │貞德公司圖書│2075萬 │ │ │
│ │ │元(支票) │1批 │3774元 │ │ │
│ │ │94/12/12 75萬377│ │ │ │ │
│ │ │4元(支票) │ │ │ │ │
├──┼────┼────────┼──────┼────┼──────┼───────┤
│ 26 │癸○○ │94/7/6 750萬元│多媒體平台組│2000萬元│500萬元 │563萬2387元 │
│ │ │94/7/22 750萬元│8組 │ │ │(尚包括另案浮│
│ │ │94/8/3 500萬元│ │ │ │報教學軟體捐贈│
│ ├────┼────────┼──────┼────┼──────┤扣除額部分) │
│ │ │94/12/6 848萬940│貞彥公司圖書│850萬 │680萬1392元 │ │
│ │ │元 │1批 │1740元 │ │ │
│ │ │94/12/22 2萬800 │ │ │ │ │
│ │ │元 │ │ │ │ │
├──┼────┼────────┼──────┼────┼──────┼───────┤
│ 27 │宣昶有 │94/10/26 250萬元│多媒體平台組│500萬元 │115萬元 │154萬4599元 │
│ │ │94/11/2 250萬元│2組 │ │ │ │
├──┼────┼────────┼──────┼────┼──────┼───────┤
│ 28 │于東海 │94/10/11 750萬元│多媒體平台組│1000萬元│230萬元 │400萬元 │
│ │ │94/10/17 250萬元│4組 │ │ │ │
├──┼────┼────────┼──────┼────┼──────┼───────┤
│ 29 │于南海 │94/10/11 │多媒體平台組│500萬元 │115萬元 │160萬元 │
│ │ │ │2組 │ │ │ │
├──┼────┼────────┼──────┼────┼──────┼───────┤
│ 30 │葉純甫 │94/11/16 │多媒體平台組│500萬元 │125萬元 │88萬228元 │
│ │ │ │2組 │ │ │ │
├──┼────┼────────┼──────┼────┼──────┼───────┤
│ 31 │黃培恒 │94/11/16 │多媒體平台組│500萬元 │500萬元 │500萬元 │
│ │ │ │2組 │ │ │ │
├──┼────┼────────┼──────┼────┼──────┼───────┤
│ 32 │唐惠燕 │94/5/26、94/6/20│多媒體平台組│1000萬元│250萬元 │300萬元 │
│ │ │ │2組 │ │ │ │
├──┼────┼────────┼──────┼────┼──────┼───────┤
│ 33 │何力生 │94/9/9 │多媒體平台組│250萬元 │62萬5000元 │98萬8832元 │
│ │ │ │1組 │ │ │ │
└──┴────┴────────┴──────┴────┴──────┴───────┘
附表七:
┌──┬────┬─────┬────┬──────┬────┬──────┬───────┐
│編號│ 被告 │匯款日期 │匯款帳戶│捐贈項目 │捐贈金額│實際支付金額│ 逃漏稅額 │
│ │ │ │ │ │(即發票│ │ │
│ │ │ │ │ │金額) │ │ │
├──┼────┼─────┼────┼──────┼────┼──────┼───────┤
│1 │癸○○ │94/12/23 │誠泰銀行│教學軟體359 │1002萬 │832萬3652元 │563萬2387元 │
│ │ │94/12/26 │松山分行│套 │4000元 │ │(含已起訴之多│
│ │ │94/12/28 │第017010│ │ │ │娸體及圖書逃漏│
│ │ │ │0000000 │ │ │ │稅部分) │
│ │ │ │號 │ │ │ │ │
├──┼────┼─────┼────┼──────┼────┼──────┼───────┤
│2 │鄭條讚 │94//12/16 │誠泰銀行│教學軟體54套│151萬 │37萬8000元 │8萬6168元 │
│ │ │ │松山分行│ │2000元 │ │ │
│ │ │ │第017010│ │ │ │ │
│ │ │ │0000000 │ │ │ │ │
│ │ │ │號 │ │ │ │ │
├──┼────┼─────┼────┼──────┼────┼──────┼───────┤
│3 │鄭榮志 │94/12/21 │誠泰銀行│教學軟體225 │630萬元 │157萬5000元 │59萬747元 │
│ │ │ │松山分行│套 │ │ │ │
│ │ │ │第0170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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