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1年度,180號
KSEV,91,雄補,180,2002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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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一八О號
  原   告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康年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
     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基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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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