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8年度,3050號
TPDM,98,簡,3050,2009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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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3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緝字第1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15庭 法 官 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緝字第1499號  被   告 甲○○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鎮○街105巷2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與乙○○所經營之「大眾建設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大眾建設公司)間有工程款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自民國97年5 月28日起至同年6 月30日止,接續多次至臺 北市○○區○○街370 號大眾建設公司處,在大門、公司車 輛上,用噴漆或張貼字條之方式(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書 寫「乙○○卑鄙無恥」、「喪心宅」、「豬狗不如」、「乙



○○惡霸」、「乙○○欠錢不還」、「乙○○死不要臉」等 語辱罵乙○○。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訴。     (三)卷附現場照片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綜上,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黃 冠 運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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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