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8年度,2950號
TPDM,98,簡,2950,200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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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950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庚○○
      乙○○
      辛○○
      丙○○
      己○○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5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庚○○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象棋壹副(參拾貳個)、骰子貳拾參顆、賭金新台幣壹萬零玖佰伍拾元、抽頭金新台幣參仟元,均沒收。
辛○○己○○、甲○○、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台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象棋壹副(參拾貳個)、骰子貳拾參顆、賭金新台幣壹萬零玖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壬○○庚○○乙○○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庚○○負責向賭客收取抽頭金,壬○○ 提供賭具及保管抽頭金,戊○○(另由本院行通常程序審理 )、乙○○負責擔任把風工作,自民國98年2 月11日13時40 分起,在台北市萬華區艋舺公園內涼亭之公共場所,聚集不 特定多數人賭博財物,丙○○辛○○己○○甲○○分 別基於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上開時、地,利用象 棋為賭具,以俗稱「四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為「仕 九」)之賭法,每人輪流作莊,每局發給四支棋,「帥」為 1 點、「士」為2 點之類推方式,組合點數比較輸贏,押注 金為新台幣(下同)20元至1,000 元不等,贏家每贏500 元 ,即需支付抽頭金10元予庚○○庚○○收取抽頭金每滿1, 000 元,即轉交壬○○暫時保管。嗣於同日14時30分許,為 警當場在艋舺公園內查獲,並扣得賭具骰子23顆、象棋1 副 (32個)及散落地上賭資現金1 萬950 元、抽頭金3,000 元 。
二、證據:
(一)被告壬○○庚○○乙○○辛○○己○○甲○○丙○○之自白。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壬○○庚○○乙○○辛○○、己○ ○、甲○○丙○○,證人戊○○、賭客丁○○、查獲員 警楊義煌、張政儒之證述。
(三)台北市政府萬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9 張。(四)扣案之賭資1 萬950 元、抽頭金3,000 元、骰子23顆、象 棋1 副(32個)。
三、核被告壬○○庚○○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 條後 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壬○○庚○○乙○○辛○○己○○、甲○○、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 第1 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壬○○、庚○ ○、乙○○間,就上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具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壬○○庚○○、乙○ ○,以一行為觸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賭博財物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 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均坦承犯行, 暨衡酌其賭博之規模、人數、時間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扣案之象棋1 副(32個)、骰子23顆,係當場賭博之器 具,賭金10,950元則係賭檯上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抽頭金3,000 元係被告壬○○庚○○乙○○等人因犯罪所得之物,為 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宣告沒收。至扣案 之賭資10萬500 元並非屬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不 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 1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68 條 、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3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 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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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