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七二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慶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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