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1年度,2794號
KSEV,91,雄簡,2794,200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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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七九四號
  原   告 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霖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零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陸元
  。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維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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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